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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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彰武县人民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彰武县顺安殡仪用品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01元中的2901元÷256138.81元×10000元=113.26元。赔偿***、***、***、***、***死亡赔偿金34993元×20年=699860元,丧葬费3127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2360.5元,合计993493元÷1085118.86元×110000元=100711.76元。两项合计100825.0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01元+993493元-100825.02元)×30%=268670.6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1元+993493元-100825.02元)×70%-200000元=426898.29元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7元,由被告***负担4156元,被告***负担1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