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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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人民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安宝华骨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977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31949.71元; 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3.17元,减半收取3761.5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3212.75元,原告自行负担54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