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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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6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元,残疾赔偿金5500元,共计6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0元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5052.82元,住***。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直接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116037.50元,下余18738.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205万元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6451.21元,住***。 五、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904元,***、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816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被告***负担1504元,被告***、四平市双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