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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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街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借款本金99898.15元,截至2020年3月19日的利息3679.935元、罚息16332.25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9999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以借款本金99898.1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