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941.16元;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共计57364.95元;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共计102306.1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1154元,原告***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