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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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元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九洲山水种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13执2650号 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吉华、何江涛、张家惠、刘斌、蒋中琴、华小春、贵州元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九洲山水种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吉华、何江涛、张家惠、刘斌、蒋中琴、华小春、贵州元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九洲山水种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黔0113民初3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费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吉华、何江涛、张家惠、刘斌、蒋中琴、华小春、贵州元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九洲山水种养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799247.51元(详见执行款往来明细)。申请执行人贵阳白云德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债权金额为1779205.51元,本院已将案款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执行费20042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确认收到案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2020)黔0113执265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