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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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 贵州通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3364.1元及截止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16859.71元、违约金13656.16元,2020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欠款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丰田牌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VGDC46A7DG44570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