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康市同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安康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物业费482元,公摊水电费95元,生活垃圾费209元,共计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