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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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宜宾申原通风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59333.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59333.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3元,由被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1900元,原告***、***、***负担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