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借款本金336408.01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14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336408.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5%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尚欠本金336408.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30%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幢X-X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X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3.19元,减半收取328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