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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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20年5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5416.13元、透支利息1197.9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被告尚欠的透支本金45416.13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由被告***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