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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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 巴克斯酒业(成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32.2元,并赔偿2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负担(此款暂由原告***垫付,被告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区汇龙路分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