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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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沙仲华10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履行部分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沙仲华对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44元,由被告常州恒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