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8878.13美元;

二、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天津惠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上海革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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