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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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4826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62769.4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152769.4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三、原告***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25365.45元、护理费22716.4元、交通费600元,共计48681.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四、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共计赔偿原告***221351.33元,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为原告***垫付10000元,折抵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赔偿原告***211351.33元。(该款项直接汇入***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6217********)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负担59元,被告***负担70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