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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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2909.99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9055.68元,实际履行563854.31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二原告负担1356元,被告太平洋公司负担933元,被告平安公司负担438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