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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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51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