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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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116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良林,上海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 被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贲,男。 原告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公司”)、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美芳独任审判。因工作调动,本案依法变更为代理审判员金艳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邵霞、代理审判员金艳和人民陪审员邹惠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永明及委托代理人秦良林、被告力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万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贲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力得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申请对实际施工的工程进行鉴定,本院依法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因工作调动,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邵霞依法变更为审判员陈菊芳,书记员由赵晖晖变更为岳明静。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永明及委托代理人秦良林、被告力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万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力得公司李峰(持委托书)共同协商,由原告承包常熟市金域蓝湾样板房装修工程9#103及101室大理石墙地面及装饰面,并签订了《建筑装饰材料采购合同》,未盖被告力得公司公章,合同暂估价人民币30万元,数量按实际结算。该工程由原告采用自有石材,独立设计、加工、安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力得公司未付款,由李峰刷卡23.5万元和汇款10万元,万禾公司汇款7.5万元,共计付款41万元给原告,尚欠574,496.6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74,496.60元;2、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以574,496.6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算至2014年12月30日止;第二笔以609,828.1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3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两笔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力得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95,236元;2、被告力得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5,236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万禾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地江苏定额,仅认可无争议部分,再扣除已付款41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原告中途退场没有完工,且双方没有结算确定总价。被告万禾公司也没有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常熟市万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万禾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也无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两被告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原告所述的7.5万元是苏州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借给李峰的,钱款也是信达公司转账支付的,与万禾公司无关。万禾公司从未承诺支付原告钱款。 被告力得公司认为原告违约中途退场,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遂提起反诉,要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力得公司延误工期及中途退场的违约金9万元;2、原告支付被告力得公司工程质量赔偿金及利息18万元;3、原告支付被告力得公司名誉损害费5万元;4、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审理中,被告力得公司变更第一项反诉请求的金额为25万元,变更第三项反诉请求的金额为2万元。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31,5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览奥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228.50元,由原告负担956元,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272.50元;反诉受理费4,0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鉴定费29,535元,由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菊芳 代理审判员金艳 人民陪审员邹惠贤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岳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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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