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9116.86元,住***。由被告丰润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的30%,共计5804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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