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9116.86元,住***。由被告丰润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的30%,共计58042.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