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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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剩余借款及利息共计13,847,000元; 二、被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513,133.10元,以及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847,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中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