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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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 广州市浩品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市浩品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3461元以及支付以73461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1.31元(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负担1281.31元,由广州市浩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丰强五金加工厂,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