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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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借款本金19953.12元、利息2590.22元、费用2944.31元,合计25487.6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