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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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86314.11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08.71元(原告预交23989.90元),由原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担414元,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94.71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107437元,由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鉴定人出庭费3000元(该费用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嘉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