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姑苏区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21856元及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21234元/月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完毕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5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81元、被告***承担1786元,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