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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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96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9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5万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2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229元,由原告***负担454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99765元。被告***、***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6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公告费7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