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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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5700.3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00.7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9元,由被告***负担1078元、由被告***负担462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号:10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