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509民初10326号

原告苏州超财讯五金厂,住***。

投资人张宁。

委托代理人谢秋林,系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兰宇,系该厂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住***。

原告苏州超财讯五金厂与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7833元,支付逾期利息22388.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结欠原告的货款数额117833元无异议,同意协商处理。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市强宇锁具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苏州超财讯五金厂支付货款117833元。被告应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5000元,自2021年3月起至2021年8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13000元,于2021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14833元。

二、若被告按时足额履行上述每一期付款义务的,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权利。若被告有任意一期付款义务未按时足额履行的,则应向原告支付利息5000元,且原告方有权就117833元货款的未给付部分及5000元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就涉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负担776元;由被告负担776元,于2020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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