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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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山猫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山猫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旅游费用23712元并支付以237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山猫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苏州山猫户外俱乐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