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南靖县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2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3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5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6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7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8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9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及位于南靖县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101-2号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101-3号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101-4号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101-5号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101-6号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靖房权证山城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各承担50%。 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日起至其全面履行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尚欠房款16611475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75000元。 驳回南靖县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394元,由福建创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