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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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垫款本金9992.68847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992.688473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以25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11月19日起,以2500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日利率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新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2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丰惠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天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富祥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本金2.4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有权在最高额本金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乌恰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阿图什富祥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持有的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99.167%的股权,对***持有的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0.833%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成都新惠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丰惠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天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富祥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7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92774元,由四川省荧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惠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鸿泽矿业有限公司、乌恰富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丰惠源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乌恰天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新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恰县天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富祥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