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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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台州市鑫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温岭市三星水泵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307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