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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