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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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终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