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国宏家通贸易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友瑞商贸有限公司
永乐七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到期汇票款项16263.0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1月15日,利息金额为928.05万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6263.0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

二、如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在3500万元范围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永乐七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3500万元范围内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国宏家通贸易有限公司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到期汇票款项7888.0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1月15日,利息金额为495.37万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888.0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

五、如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到期汇票款项83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9年1月15日,利息金额为432.68万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3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

六、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永乐七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国宏家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判决义务的总额以不超过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为限;

七、驳回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3000元,共计994875元,由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5000元,由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6815元,由广安绿源低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843元,由永乐七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843元,由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687元,由成都铂和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7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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