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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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泰达世纪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北至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多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多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的物业服务费5809.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多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以所欠物业服务费580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多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