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 长兴县耐火陶瓷原料公司 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兴县耐火陶瓷原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42,296元; 二、被告长兴县耐火陶瓷原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货款利息(以242,296元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9.70元,原告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华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34.40元、被告长兴县耐火陶瓷原料公司负担1845.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