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旌德县南云玻纤厂货款52194.37元,并偿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旌德县南云玻纤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9元,由旌德县南云玻纤厂负担9484元、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5元。 旌德县南云玻纤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