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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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源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780万元; 二、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述借款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借款利息11,261.25元,逾期利息110,735.92元和复利159.89元,以及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三、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13400元; 四、如被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源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源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7,3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10元,共计72,95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乐清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源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