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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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6594.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53014.13元、护理费17890元、交通费302.15元,合计124280.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664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900元,合计8268.54元; 三、被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被告***对被告***前述第二款合计8268.54元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根据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11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被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负担531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