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31,258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12月12日为384,689元,以后的利息以2,031,25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03元,由***、福建省华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