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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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10800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343320.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6元,减半收取4283元,由***负担227元,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6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