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374960元。 二、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62045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8374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前述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91元,由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338083元,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