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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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百合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违约金3681.5元。 二.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4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