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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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损失1,950,97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宏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1,950,979.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对原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448元(两原告已预缴),由两原告负担2,089元,被告宏顺公司负担27,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