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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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上海运联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向南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20元; 二、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245,36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96,58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误工费25,770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费1,487元、衣物损失费420元,合计600,031.13元,扣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赔付的12,020元,余款人民币588,011.13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该款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三、被告上海运联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辅助费55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7,055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170,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运联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62,94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1元,减半收取5,200.50元,由原告负担417.85元,被告上海运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82.6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