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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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藏富民康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中仕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石家庄永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盂县藏富民康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维修费、评估费共计6748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盂县藏富民康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费、评估费82136元。 三、驳回原告盂县藏富民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盂县藏富民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负担1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