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 山东嘉成钢筋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嘉成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货款1460201元、利息20244.2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6020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二、驳回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13元(此款已由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山东嘉成钢筋加工有限公司负担23185元(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3185元由山东嘉成钢筋加工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山东嘉成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乐星电气(无锡)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