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远华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铭硕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1837号

原告:远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龙广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847JM6

法定代表人:贾全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市海曙铭硕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市港镇春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29351438

法定代表人:张殿垅。

原告远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铭硕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远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远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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