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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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翔丽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菲默斯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翔丽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绍兴菲默斯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132.36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7元,减半收取3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059元,由被告绍兴市翔丽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