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华谊精细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亚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恒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谊精细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761.5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恒亚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谊精细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4761.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绍兴市恒亚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9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