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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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电动自行车损失、鉴定费合计347409.7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347009.77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337009.77元;***返还***垫付款5406元;以上应履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其中332628.77元(应支付赔偿款347009.77元和诉讼费1025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返还5406元)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津市王庆坨支行,其中4381元(应返还5406元,扣除应负担的诉讼费1025元)划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王庆坨支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负担189元,由***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